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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5.07.29.交路字第0三四五六九-一號函
公(發)布日: 085.07.29
要  旨:
  有關小客車租賃業之車輛,其稅費課徵標準乙案
本  文:
  主旨:有關小客車租賃業之車輛,其稅費課徵標準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請卓參。
  說明:
    一、復貴部臺財稅第八五一一一二二五一號函。
    二、查公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小客車租賃業係屬營業汽車之一類,其
        車輛應係營業汽車殆無疑義。為符法令規定,本部原則同意省、
        市公路主管機關意見,小客車租賃業之車輛,自八十六年一月一
        日起改以「營業汽車」費率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交通部
     85.07.29. 交路字第0三四五六九-一號函)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三十四條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
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