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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5.06.05.交路字第027568號函
公(發)布日: 085.06.05
要  旨:
  有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XR一八七0號貨櫃曳引車肇事,造成
  嚴重死傷,該公司車輛異常過戶,可否同意乙案
本  文:
  主旨:有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XR一八七○號貨櫃曳引車肇事
        ,造成嚴重死傷,該公司車輛異常過戶,可否同意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五年五月十八日高市建設五字第一五一0八號函。
    二、查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
        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又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後段規定:「汽車運輸業申請增減
        或讓受營業車輛時,應將增減或讓售車輛之廠牌、年份及座位或
        載重量,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準此,本案該管公路主管機
        關可視案情本於權責核處。(交通部85.06.05. 交路字第0二七
        五六八號函)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四十六條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
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
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
、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獲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量
、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
之。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十三條
汽車運輸業增添車輛申請新領營業車輛牌照時,限用未曾請領牌照之新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
一、專辦交通車得使用車齡不超過七年之車輛。
二、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為增加運輸供給,並提昇服務品質,經該管公
    路主管機關核准增添車輛申請新領營業車輛牌照者,得不受全新車輛
    之限制。
汽車運輸業申請增減或讓受營業車輛時,應將增減讓受車輛之廠牌,年份
及座位或載重量,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