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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5.07.06.交路字第004341號函
公(發)布日: 085.07.06
本  文:
  主旨:關於積欠稅費、違規罰款未繳清之車輛,可否先予受理檢驗,俟
        簽證或換照時,再行要求清結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貴處交一字第二四三四七號函辦理。
    二、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
        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逾期不繳者,處一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之規定
        ,有關公路局建議對欠繳汽車燃料使用者先予受理其車輛檢驗,
        不論是否完成簽證,鈞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不宜受理。
    三、至違規罰鍰未繳之車輛,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
        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係於「辦理各項登記或換發
        號牌或執照時,應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就其違規案件先予清結
        。」尚無停止受理其車輛檢驗之規定,可依規定受理其車輛檢驗
        。
    四、至欠稅車輛,財稅主管機關自有其稽催法令及管道。本部相關法
        規均無停止受理其車輛檢驗之規定,亦可依規定受理其車輛檢驗
        。(交通部 85.07.06.交路字第00四三四一號函)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七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
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四十四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
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
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但警察機關管轄部分,應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
到案期限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
慢車所有人及駕駛人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尚未處結者,警察機關就
受處分人有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管制者,得通知公路監理機關依本條
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尚未處結案件,及未滿十八歲
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在其未依規定
接受講習前,得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