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之範圍:凡某件事項之直接關係人均為「當事人」。
二、市區與郊區之區分:為純以行政管轄區域劃分,則以城市地名標
誌牌為界,標誌牌以內之路段為市區,兩城市間之路段為郊區,
但和因市區、郊區而牽涉行車時速問題,應以當地所立之標誌為
準。
三、交岔路口自何處算起:未設置號誌燈者,自四個轉角處起算。
設有號誌燈者,自燈柱起算。
劃有停止標線者,自停止標線起算。
四、坡道與坡度之關係:路面具有縱坡者為「坡道」,縱坡之百分率
為「坡度」。
五、狹路之寬度限制:單行道、雙車道之路面寬度在六公尺以內者,
均屬「狹路」。
六、車站之範圍:包括鐵路車站及公路車站,凡設置車站所使用之站
所、停車場、候車室等之範圍均屬之。
(交通部62.07.14. 交路字第一二八五一號函)
(前誤植為第一二八一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