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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72.03.10.交道字第10325號函
公(發)布日: 072.03.10
要  旨:
  挖土機在道路以外田邊作業時撞倒圍牆壓死清潔工人案
本  文:
  所謂交通事故,指在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機動車輛或
  動力機械發生事故致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壞而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已規定詳盡,至於挖
  土機在道路以外,田野作業時發生任何事故應不屬交通事故鑑定範圍。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72.03.10. 交道字第一0三二五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
    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
    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
    車輛。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
    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2.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訂定)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
    ,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
    物損壞之事故。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
          人數在十五人以上。
    (二)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
          質洩漏等事故。
    (三)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或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及秩序,引起公眾關注
          並須請求公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之肇事逃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