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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4.11.28.交路字第048060號函
公(發)布日: 084.11.28
要  旨:
  關於停車場內之行車事故是否適用於「道路」範圍之疑義乙案
本  文:
  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警署交字第八七七0九號函轉
    一、按停車場法第二條規定,除路邊停車場及都市計畫停車場已敘明
        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外,至於路外停車場及建築物附設停車空
        間,則未限於供公眾停放車輛,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
        條第一款立法意旨,「道路」係指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故本案建
        築物附設停車場或公私立路外停車場,如自訂有內部管理規定,
        對使用人資格加以限制,且未具有供公眾通行之功能,當不符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道路」之範圍,自不能適用相關之規
        定。
    二、另目前建築物附設停車場或公私立路外停車場多無設置各項交通
        管制設施,於其內發生碰撞事故,警察機關縱予繪圖處理,亦無
        從認定肇事違規行為及責任。
        故本案若欲將路外停車場視為道路之延伸,而納入「道路」範圍
        ,除其應供公眾通行外,宜先洽當地警察及道路主管機關確定其
        交通管制設施及行車管理規則等事宜。(交通部84.11.28. 交路
        字第0四八0六0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
    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
    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
    車輛。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
    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2. 停車場法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二、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
    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四、都市計畫停車場:指依都市計畫法令所劃設公共停車場用地興闢後,
    供作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五、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指建築物依建築法令規定,應附設專供車輛停
    放之空間。
六、停車場經營業:指經主管機關發給停車場登記證,經營路外公共停車
    場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