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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0.02.26.交路九十字第001800號函
公(發)布日: 090.02.26
要  旨:
  民用航空機場範圍內之道路是否屬一般道路?航空站是否為機場範圍內
  道路之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之主管機關乙案
本  文:
  主旨:貴局函為有關民用航空機場範圍內之道路是否屬一般道路?以及
        貴局所屬航空站是否為機場範圍內道路之標誌、標線、號誌之設
        置、養護之主管機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空運站(八九)字第00三五六四
        九號函。
    二、本案經本部轉請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警察局及本
        部公路局研提處理意見,彙整說明如次:查民用航空機場範圍內
        之道路,如全日開放供不特定人車通行,且未設置任何特殊之管
        制設施,則該道路應可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名
        詞釋義「道路」範疇內所稱「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當有該
        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
        上述道路目前係由航空警察局負責維護該站區及鄰近地區道路交
        通安全與秩序,因此相關交通管制設施之設置,依據道路交通標
        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五條規定,航空警察局應為主管機關。
        另查機場範圍內之道路有其特殊性,其雖係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惟仍以服務進出機場特定旅次為主,且貴局所屬各航空站職司陸
        空運轉權責,相關交通管制設施之設置均將影響航空站客貨運轉
        動線,故貴局宜主動提供規劃意見並協調建議主管機關妥為管理
        ,以確保陸空客貨運轉順暢。(交通部90.02.
     26. 交路九十字第00一八00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
    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
    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
    車輛。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
    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指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