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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內政部警政署80.06.14.警署交字第36291號函
公(發)布日: 080.06.14
要  旨:
  有關以錄影取得違規證據,足資認定其違規事實,予以逕行舉發,影片
  是否須隨案移送乙案
本  文:
  以錄影取得違規證據,予以逕行舉發之違規案件,因非屬當場攔停舉發
  之案件,違規人易對違規事實提出質疑,若未將違規證據隨案移送,裁
  罰單位在無佐證情形下,似難令違規行為人心服,因而極易起紛爭,造
  成裁罰上之困擾,故宜將違規證據錄影帶或所列印之相片隨案移送。
  (內政部警政署80.06.14. 警署交字第三六二九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