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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06.26.警交字第38424號函
公(發)布日: 082.06.26
要  旨:
  關於對校園內違規車輛,駐衛警察開立如「學校交通糾察隊發現交通違
  規事件通知單」是否可行疑義乙案
本  文:
    一、有關校園內車輛交通違規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學校
        駐衛警察如何協助整理交通乙節,內政部警政署七十二年七月二
        十日警署交字第二七一0一號函暨七十九年五月九日警署交字第
        一八七0七號函(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協助整理交通實施規
        定)已分別有明文之規定,請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對於違反學校自設標線之規定者是否得據以舉發乙節,依道路交
        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五條所稱主管機關,係指公路主管機
        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按學校非上述法定主管機關
        ,對違反其自設之標線者,不宜由警察機關據以取締,應請學校
        加強其內部管理為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06.26. 警交字第
        三八四二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