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校園內車輛交通違規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學校
駐衛警察如何協助整理交通乙節,內政部警政署七十二年七月二
十日警署交字第二七一0一號函暨七十九年五月九日警署交字第
一八七0七號函(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協助整理交通實施規
定)已分別有明文之規定,請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對於違反學校自設標線之規定者是否得據以舉發乙節,依道路交
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五條所稱主管機關,係指公路主管機
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按學校非上述法定主管機關
,對違反其自設之標線者,不宜由警察機關據以取締,應請學校
加強其內部管理為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06.26. 警交字第
三八四二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