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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70.01.26.路臺監字第00605號函
公(發)布日: 070.01.26
要  旨:
  使用於非屬道路範圍之拖車是否需按規定請領拖車使用證及號牌
本  文:
  汽車貨櫃運輸公司附設貨櫃集散場,如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
  條第一款規定之道路範圍,在其場內使用之拖車,可免依照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八條之規定,請領拖車使用證及號牌。(交通部路政司70.01.
  26. 路臺監字第00六0五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
    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
    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
    車輛。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
    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八條
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
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繳清其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
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發給之。但拖車號牌及拖車使用證得由使用人申請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