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汽、機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以號碼貼紙、玻璃紙、膠膜及壓克力透明 板安裝於車輛牌照表面,以規避違規舉發,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疑義乙案
所詢所有人或駕駛人在車輛牌照表面黏貼號碼貼紙,以改變車號乙節, 因車牌號碼已經改造,自應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種文書罪;至 於在車輛牌照表面安裝玻璃紙、膠膜、壓克力透明板,是否成立上開變 造特種文書罪,應視已否達改造原有車牌號碼程度而定,屬個案具體事 實之認定問題。(法務部79.10.09. 法檢字第一四五七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