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處建議對於汽車號牌以霓虹燈管所遮蔽辨識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罰案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既已明示重要設備為:「車身、 引擎、底盤等」,似不宜擴張解釋及於「汽車號牌週邊加裝霓虹燈管」 。次查上開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損毀汽車牌照或將牌照塗抹, 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罰之」,揆其立法意旨,在於禁止「使不能辨認其 牌號」之行為,故本案應請查明加裝霓虹燈管後辨認牌號有無困難,倘 已達不能辨認其牌號,可依上開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罰。(交通 部83.07.07. 交路字第0二二七八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