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8.02.02.交路八十八字第011849號函
公(發)布日: 088.02.02
要  旨:
  有關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已受吊扣駕照
  之處分,該駕駛人於吊扣期間再次違反同條款,其駕駛執照是否應再執
  行吊扣乙案
本  文:
  主旨:貴局函為有關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
        ,已受吊扣駕照之處分,該駕駛人於吊扣期間再次違反同條款,
        其駕駛執照是否應再執行吊扣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高市建設五字第八七七號函。
    二、查本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十一條及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三條既已有明確規定
        ,同意依貴局意見辦理,即除須依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理
        外,尚應再依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款規定裁罰。(交通部88.02.
        02. 交路八十八字第0一一八四九號函)

規範基礎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三條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