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已受吊扣駕照 之處分,該駕駛人於吊扣期間再次違反同條款,其駕駛執照是否應再執 行吊扣乙案
主旨:貴局函為有關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 ,已受吊扣駕照之處分,該駕駛人於吊扣期間再次違反同條款, 其駕駛執照是否應再執行吊扣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高市建設五字第八七七號函。 二、查本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十一條及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三條既已有明確規定 ,同意依貴局意見辦理,即除須依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理 外,尚應再依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款規定裁罰。(交通部88.02. 02. 交路八十八字第0一一八四九號函)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