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二案件以上,可否連續易處吊扣駕照疑 義乙案
主旨:貴局函為有關民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二案件以上,可否連續 易處吊扣駕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竹人年二月九日北市交三字第八七二五一五六七00 號函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如無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易處吊扣時, 得就原處分或裁定確定之罰鍰加倍處罰。其稱「無駕駛執照」參 照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八十六條規定及本部曾函詢法務 部就無照駕車之解釋等,似宜解釋為「未領有駕駛執照」,故貴 局視「駕駛執照吊扣期間」為無照,對後續案件均援引處罰條例 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處理,允有未妥。 三、本案應逐案視違規案件處理之階段,而援引不同規定處理,即如 駕駛執照已依前一違規定行為受吊銷駕照處分後,其他違規行為 之易處當可援引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處罰,否則即應依第 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另貴局建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及處理細則第 六十一條,將單次違規易處吊扣之上限提高為六個月乙節,已錄 案參考。(交通部 88. 03.18.交路八十八字第00一九一九號函)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十八期,除最 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 第一期罰鍰金額。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 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 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