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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8.03.18.交路八十八字第001919號函
公(發)布日: 088.03.18
要  旨:
  有關民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二案件以上,可否連續易處吊扣駕照疑
  義乙案
本  文:
  主旨:貴局函為有關民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二案件以上,可否連續
        易處吊扣駕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竹人年二月九日北市交三字第八七二五一五六七00
        號函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如無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易處吊扣時,
        得就原處分或裁定確定之罰鍰加倍處罰。其稱「無駕駛執照」參
        照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八十六條規定及本部曾函詢法務
        部就無照駕車之解釋等,似宜解釋為「未領有駕駛執照」,故貴
        局視「駕駛執照吊扣期間」為無照,對後續案件均援引處罰條例
        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處理,允有未妥。
    三、本案應逐案視違規案件處理之階段,而援引不同規定處理,即如
        駕駛執照已依前一違規定行為受吊銷駕照處分後,其他違規行為
        之易處當可援引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處罰,否則即應依第
        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四、另貴局建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及處理細則第
        六十一條,將單次違規易處吊扣之上限提高為六個月乙節,已錄
        案參考。(交通部 88.
     03.18.交路八十八字第00一九一九號函)

規範基礎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六十一條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十八期,除最
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
第一期罰鍰金額。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
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
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