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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75.06.17.交路字第12435號函
公(發)布日: 075.06.17
要  旨:
  汽車駕駛違規人,未帶或拒不出示駕、行照,並拒絕說明姓名、地址時
  ,應如何處置?
本  文:
    一、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汽車駕駛人未帶駕、行照、或不出示駕、
        行照,並拒絕說明姓名、住址之行為,顯係分別構成「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未隨車攜帶
        駕、行照及第六十條第一款不服稽查取締之違規行為。
    二、違規行為人不出示駕、行照或拒絕說明姓名、住址者,可依照「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予以逕行傳喚處
        理,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以無照駕駛
        連同說明二違規行為一併舉發,並扣留其車輛牌照,如其不服稽
        查取締而有逃逸之行為,則可依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逕行
        舉發,準此規定辦理,受理裁罰機關不應再有「駕駛人不詳,要
        件不合」等事由而予退回告發單之餘地。(交通部75.06.17. 交
        路字第一二四三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