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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65.01.29.路臺字第44500號函
公(發)布日: 065.01.29
要  旨:
  貨櫃聯結車故意不將貨櫃角鎖與拖車固定聯結
本  文:
  查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裝載貨櫃時,應與
  拖車固定聯結」,其有違反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
  九條第五款規定舉發處罰。(交通部路政司65.01.29. 路臺字第四四五
  00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九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
    未懸掛危險標識。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
    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
    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四、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
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
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
七、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
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
駕駛人罰鍰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
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八十一條
聯結車輛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
一、半聯結車裝載之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曳引車及半拖車核定之總聯結
    重量。
二、全聯結車裝載之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兼供曳引大貨車核定之總聯結
    重量。
三、全拖車裝載之總重量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及兼供曳引大貨車裝載之
    總重量。
四、兼供曳引大貨車裝載之總重量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五、裝載之貨物及貨櫃不得伸出車尾以外,裝載貨櫃時,並應與拖車固定
    聯結。
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半拖車不得裝載砂石、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