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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66.05.13.路臺六六字第0587號函
公(發)布日: 066.05.13
要  旨:
  貨車裝載物品之高度與寬度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三、四款
  及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疑義案
本  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九條中規定貨車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高度自地面起算,大型車不得超過四公尺,乃指裝載一般貨物寬度、高
  度時之限制而言(行駛高速公路亦然),至於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十八條中規定最大寬度三(修正三.二五)公尺、最大高度四.二公尺
  ,係指對裝載整體物品核發通行證時之最大寬度、高度限制而言,兩者
  意義不同、不可相提並論。(交通部路政司66.05.13. 路臺六六字第0
  五八七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七十九條
貨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載貨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
二、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變更載重登記之小貨車,不得超過登記之載
    重限制。
三、裝載物必須在底板分配平均,不得前伸超過車頭以外,體積或長度非
    框式車廂所能容納者,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百分之三十,
    並應在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旗,夜間用紅燈或反光標識
    。廂式貨車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車廂以外。
四、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五、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算起,大型車不得超過四公尺,小型車不得超過
    二點八五公尺。
六、以大貨車裝載貨櫃者,除應有聯鎖裝置外,不得超出車身以外。
七、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土方。
除前項第三款之情形外,車身欄板應扣牢。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八條
汽車駛離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站時
,應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速率行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