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載運乘客不得超過核
定之人數,但普通汽車客運業載運乘客未超過核定載重者,不在
此限。」對於乘客重量之計算,以國人一般體重衡量,按每人平
均五五公斤計算,較為合適,載客總重量如未超過該車核定載重
噸位時,當不構成違規。
二、查普通汽車客運業車輛載客人數超過核定人數,多係在被動不得
已之情形下發生,且此項大眾運輸工具核定載客數量,因沿途上
下乘客不可能每站清點人數,更無法阻止中途站乘客上車,為兼
顧事實,乃於修改交通安全規則時增加「未超過核定載重量者不
在此限」之規定,以資補救,本案基於上項分析推算,如尚未超
過核定載重時,應免處罰。(交通部路政司69.0
3.06. 路臺監字第0一六八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