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運瀝青未依規定覆蓋之裁罰疑義乙案
主旨:貴處函為載運瀝青未依規定覆蓋之裁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貴處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交二字第五八 六四0號函辦理。 二、查貨車載運瀝青行駛行於高速公路,自應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 規則之有關規定,違者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舉發,應無適法疑義至於貨車載運瀝青未覆蓋,行駛於一 般道路雖較不易飛散掉落,然因汽車行駛途中影響安全之突發因 素甚多,其所載物品仍會有散情事發生,故警察機關針對貨車載 運瀝青未覆蓋行駛於一般道路仍應加強稽查。如查明其裝載之瀝 青有滲漏、飛散之具體事實時,即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處理。(交通部87.04.09. 交路八 十七字第00二五九五號函)
汽車駛離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主線車道擬進入交流道、服務區、休息站時 ,應循減速車道逐漸降低速率行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