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條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
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
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
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具封閉式貨箱之電動三輪重型機車不得超
過二百公斤,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貨箱以外。
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
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
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
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
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
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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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一、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
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須
詳細檢查確實有效。
二、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均應攜
帶。
三、隨車工具須準備齊全。
四、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
五、駕駛人、前座、小型車後座及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
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六、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但提供行車
輔助顯示,不在此限。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
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前項第一款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之汽車,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
作或未使用紀錄卡或未按時更換紀錄卡時,不得行駛。前段紀錄卡應妥善
保存一年備查。
第一項第一款應裝設載重計或轉彎、倒車警報裝置之車輛,未依規定裝設
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或載重計其鉛封破損不完整時,不得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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