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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74.04.18.交路字第07906號函
公(發)布日: 074.04.18
本  文:
    一、代用小客車及小客車兩用車,均非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
        一款第目及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小客車,
        代用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行駛高速公路,自得免繫安全帶。
    二、至於小客車前排座位經核定乘坐三人者,其中間座位仍應加裝安
        全帶,前經本部七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交路字第一八四五三號函附
        「研商小客車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應繫安全帶有
        關問題座談會」會議紀錄結論第項已明文規定在案。(交通部74
        .04.18. 交路字第0七九0六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
          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其
          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
          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二、貨車:
    (一)大貨車:
          1.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貨車。
          2.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三
            千五百公斤至五千公斤且全長逾六公尺之貨車。
    (二)小貨車:
          1.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貨車。
          2.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三
            千五百公斤至五千公斤且全長六公尺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
          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
          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
          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
          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
          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
          之特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
          以下之特種車。
六、機車:
    (一)重型機車:
          1.普通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
              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
              馬力(HP)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大型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
              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二)輕型機車:
          1.普通輕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
              下、一點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
              馬力小於一點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
              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小型輕型機車: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
            一點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
            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三)前二目三輪機車以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之
          機車為限。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迴車、倒車或逆向行駛。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
    前車。
五、擅自開啟或穿越中央分隔帶分向設施。
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前座乘客、小型車後座乘客或大型車乘載之
    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七、大型客車站立乘客。
八、車輛輪胎粘附泥沙致污染路面行駛。
九、車輛夜間行車時未使用燈光,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仍
    使用遠光燈。
十、拖拉故障車輛,使用非鋼質連杆。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二、於日間或夜間遇道路施工時,未按布設之施工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取
      締而逃逸。
十四、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五、非高乘載車道允許通行車輛,行駛高乘載車道。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吊車得不受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五款之限制。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
之拖吊車輛,於執行核准路段拖吊任務時,得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
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或由警備車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