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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0.10.04.交路字第039309號函
公(發)布日: 080.10.04
要  旨:
  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以南沿線設有爬坡車道處,是否可視為同向三車道
本  文:
    一、爬坡車道如視為正常車道,則行駛於爬坡車道之車輛其速率低於
        最低速限,似應一律舉發,則有違爬坡車道設置之原意,故爬坡
        車道不宜視為正常車道。
    二、關於載重率或聯結車行駛於爬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
        除有特殊狀況外,則須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
        五款之規定,行駛爬坡車道,違反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舉發並裁罰。
    三、大型車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爬坡車道不宜視為正常車道已如
        前述),如行車速率高於最低速限且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行車時
        ,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而若非超越前車,則不得行駛
        內側車道,違反者應依前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舉發並裁罰。其
        有關之規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定有明文。(交通部
        80.10.04. 交路字第0三九三0九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
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或跨行車道。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2.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
    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
    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
    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
    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
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