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三十五條規定者,倘受處分人期限內到 案,但拒繳罰鍰而僅願接受吊扣駕照處分者,其應如何易處之疑乙節
主旨:關於貴廳函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三十五條規定者,倘受 處分人期限內到案,但拒繳罰鍰而僅願接受吊扣駕照處分者,其 應如何易處之疑乙節,本部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警交字第七八六七0號函,並依據法 務部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律字第0三九三0一號函辦理,影 附原函,請參考。 二、查本案經本部函准法務部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律字第0三九 三0一號函復略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酒精濃度過量者,處新臺幣六千元 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駕駛執照六 個月。上開規定之罰鍰、禁止駕駛及吊扣駕駛執照,三者雖屬併 罰規定,無主罰、從罰之分,惟受處分人如於期限內到案,僅願 接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而距繳罰鍰者,並非不得就吊扣駕駛執照 之處分先予執行,嗣始就催繳罰鍰仍不履行之部分,依同條例第 六十五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六 十一條規定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併首揭條文吊扣駕駛執照 六個月,合併處吊扣駕駛執照九個月。」,請據以辦理。(交通 部86.12.03. 交路八十六字第0五三九二四號函)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十八期,除最 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 第一期罰鍰金額。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 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 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