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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6.12.03.交路八十六字第053924號函
公(發)布日: 086.12.03
要  旨:
  關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三十五條規定者,倘受處分人期限內到
  案,但拒繳罰鍰而僅願接受吊扣駕照處分者,其應如何易處之疑乙節
本  文:
  主旨:關於貴廳函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三十五條規定者,倘受
        處分人期限內到案,但拒繳罰鍰而僅願接受吊扣駕照處分者,其
        應如何易處之疑乙節,本部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警交字第七八六七0號函,並依據法
        務部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律字第0三九三0一號函辦理,影
        附原函,請參考。
    二、查本案經本部函准法務部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律字第0三九
        三0一號函復略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酒精濃度過量者,處新臺幣六千元
        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駕駛執照六
        個月。上開規定之罰鍰、禁止駕駛及吊扣駕駛執照,三者雖屬併
        罰規定,無主罰、從罰之分,惟受處分人如於期限內到案,僅願
        接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而距繳罰鍰者,並非不得就吊扣駕駛執照
        之處分先予執行,嗣始就催繳罰鍰仍不履行之部分,依同條例第
        六十五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六
        十一條規定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併首揭條文吊扣駕駛執照
        六個月,合併處吊扣駕駛執照九個月。」,請據以辦理。(交通
        部86.12.03. 交路八十六字第0五三九二四號函)

規範基礎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六十一條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十八期,除最
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
第一期罰鍰金額。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
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
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