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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臺灣省警務處67.12.15.警刑壹字第166882號函
公(發)布日: 067.12.15
要  旨:
  規定自用車營業之處罰
本  文:
  自用車營業,除已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應依
  公路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處罰外,並應依法查究其逃漏稅。(臺灣省
  警務處67.12.15. 警刑壹字第一六六八八二號函)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七十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經營、管理,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除依法獎勵外,
其新設、新闢或其所經營偏遠地區之路線有虧損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
路營運費獎助之。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三十九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路線,如有一部分跨越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所經營之
路線時,在其跨越區段內不得設站上下旅客,並不得發售區間票。但經中
央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