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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3.08.29.交路字第029698號函
公(發)布日: 083.08.29
要  旨:
  小客車租賃業違規營業,量罰標準暨實施日期如何
本  文:
    一、為求省、市執行一致,小客車租賃業將供租賃車輛外駛攬客違規
        業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處罰,其計次量罰標準商定為
        第一次處銀元三千元罰鍰;第二次處銀元五千元罰鍰;第三次處
        銀元一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第四次
        起每次處銀元一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兩個月
        。上述計次課罰,自第一次違規行為之日起,屆滿二年後重新起
        算。
    二、承租人利用租賃小客車從事攬客違規營業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
        條第二項處罰。由於依常理承租人非固定同一人,原則上應無計
        次量罰問題,爰商定每案處該車輛承租人銀元一萬元罰鍰。惟如
        有特殊情況,各地方公路監理機關仍應斟酌實際情形,為適當之
        裁處。
    三、前兩項處罰標準自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各省市統一實施。(交
        通部83.08.29. 交路字第0二九六九八號函)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七十七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
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
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
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
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
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
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
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
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
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
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
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
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
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
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
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
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依第二項規定經吊銷駕駛執照,
其汽車駕駛人不依限期繳回駕駛執照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