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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法務部82.01.07.法律字第00505號函
公(發)布日: 082.01.07
要  旨:
  關於汽車防盜器失靈,徹夜響不停,擾人安寧,是否有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七十二條第三款之適用疑義
本  文:
  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
  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依上揭規定,對於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之行為,如具有妨害公眾安寧
  之情形者,自得加以處罰。惟處罰時,參酌同法第七條:「違反本法行
  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之規定,仍應認定行為人有無
  故意過失。本件有關汽車防盜器失靈,徹夜響不停擾人安寧,能否適用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處罰乙節,宜請參照前開說明,
  就具體個案本於職權審酌之。(法務部82.01.07. 法律字第00五0五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