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
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依上揭規定,對於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之行為,如具有妨害公眾安寧
之情形者,自得加以處罰。惟處罰時,參酌同法第七條:「違反本法行
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之規定,仍應認定行為人有無
故意過失。本件有關汽車防盜器失靈,徹夜響不停擾人安寧,能否適用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處罰乙節,宜請參照前開說明,
就具體個案本於職權審酌之。(法務部82.01.07. 法律字第00五0五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