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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69.12.20.路臺監字第09664號函
公(發)布日: 069.12.20
要  旨:
  汽車及行人遵守行人穿越道規定之釋疑
本  文: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三條,係針對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應
        遵守之規定,目的在確立行人穿越道之權威,以符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立法精神,但該項規定並未
        排除行人穿越行人穿越道時,仍應遵守有關穿越之規定。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四條第三款,係規定行人應如何穿越有
        警察指揮或有燈光號誌之行人穿越道,違反者自應依照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處罰。(交通部路政司69.12.20
        . 路臺監字第0九六六四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
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
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
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
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
七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零三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
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
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
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第一百三十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