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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1.04.20.交路字第012217號函
公(發)布日: 081.04.20
要  旨:
  汽車通過設有閃光黃燈之交岔路口,車行速度應為如何注意?又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彎道」應作如何解釋?(
  即何種程度之曲度始稱彎道?)
本  文:
    一、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行車速度除應遵照該路口所在路段之速限
        管制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外,亦應遵守交通號
        誌燈號之指示行進(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交岔路口
        號誌採閃光運轉時,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十一條):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
        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
        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二、另有關彎道之解釋,查道路路線係由直線與曲線所組成,,曲線
        部份即為彎道,較請直線部分行車均須減速,但設置標誌之處,
        僅限於急彎與連續彎道,其目的在加強促使駕駛人提高警覺小心
        慢行,以免危險,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設置標誌於彎道路段
        之規定,係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廿四條之規定
        ,道路標準低於該表規定之曲線半徑及視距路段應設置彎路標誌
        。(交通部81.04.20. 交路字第0一二二一七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九十三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
    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
    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
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
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第一百零二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
    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
    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
    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十四條
彎路標誌分為右彎標誌「警1」及左彎標誌「警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
減速慢行,低於下表規定之曲線半徑及視距路段應設置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二百十一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
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