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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7.07.09.交路八十七字第033262號函
公(發)布日: 087.07.09
要  旨:
  為各縣市警察局積極清理違規積案可有時效限制乙案
本  文:
  主旨:貴府函為各縣市警察局積極清理違規積案可有時效限制乙節,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交四字第二八四三二號函。
    二、查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尚未修正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
        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業已明文規定處理機關應依
        統一裁罰標準,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通知人,自應到案
        之日起逾十日仍未到案接受處理或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者,逕
        行裁決之。故裁決機關如能即依上開規定完成裁決,應不致有逾
        二年仍未執行之情事發生,本案無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疑
        義與適用。
    三、復查本案違規積案之形成,應係裁決機關未依前揭細則規定處理
        所致,故對於未結之積案應如何加速執行裁決作業,或如何處理
        以維民眾權益等,宜由裁決機關自本於職權逕行衡酌處理。(交
        通部87.0
      7.09. 交路八十七字第0三三二六二號函)

規範基礎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四十四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
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
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但警察機關管轄部分,應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
到案期限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
慢車所有人及駕駛人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尚未處結者,警察機關就
受處分人有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管制者,得通知公路監理機關依本條
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尚未處結案件,及未滿十八歲
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在其未依規定
接受講習前,得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