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臺中市駕駛安全服務協會函為該會會員可否視同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所規定之「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八十四年三月三日交路八十四字第0一五四二六號函。
二、查臺中市駕駛安全服務協會係依人民團體法向臺中市政府申請立
案,其性質應屬民間社團無疑,且該協會未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
關基於交通需要,依據相關法令予規劃、遴選、編組成立,自無
依法執勤之適用,該協會會員不宜視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四條所規定之「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內政部警政署
84.05.04. 八四警署交字第二九七一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