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駛機車專用道或佔用機車專用道,應如何處罰乙案
汽車行駛機車專用道或於交岔路口占用機車專用道等候號誌通行,係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依本條規定 處罰。其非為違反臨時停車之規定,自無非法臨時停車須分別處罰問題 。至除此兩者情況之外,如尚有在機車專用道上臨時停車情形可依處罰 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處罰。(交通部74.02.22. 交路字第0二二六五號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