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規定機踏車除左轉
彎外,應行駛於最外側車道及第三款後段,除轉彎或靠邊停車外,不得
侵入其他車道之規定,機踏車左轉彎時,自應依照同規則第一0二條第
一項第四、五款之規定,於行經交岔路口中心處或距交岔路口六0公尺
前換入最內側車道左轉,應無疑義。但本案貴署臺中市警察局則對四車
道以上及同向二車道道路一律禁行機車,則機車自無法依照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左轉,引起困擾。依照本部路政
司六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及六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邀集貴署及有關機關研
商限制機車產銷數量及加強管理維護安全問題所獲結論第三項交通工程
方面第一點,宜設置機車專用號誌或機車左轉待轉區,以資疏導,而維
交通之暢通及行車安全。(交通部70.03.13. 交路字第0四四八七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