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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9811號函
公(發)布日: 082.04.22
要  旨: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本  文: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
        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
        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
        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
        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
        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
        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
        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
        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
            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
            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
            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
            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
            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
            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
            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
            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未
            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
            設路口範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
            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
            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七十條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
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
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0至四0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
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原則,如受實際
情形限制,得酌予加大淨距。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二百零六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軸直
          行或左、右轉。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頭綠燈
    (一)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
          路。
三、閃光綠燈閃光綠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兩燈色之號誌,表示綠燈時段
    終了,尚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
    口。閃光綠燈包括閃光箭頭綠燈。
四、圓形黃燈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
    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五、圓形紅燈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
    (二)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
          行進。
    (三)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
          頭綠燈皆禁止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