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條 停止線,用以指示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
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第一百七十七條「
停」標字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
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十至四十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
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原則,如受實際
情形限制,得酌予加大淨距。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設置特種閃光號誌且無設置第一百八十五條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管制之路
口,於閃光黃燈道路不予設置停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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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軸直
行或左、右轉。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頭綠燈
(一)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二)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
路。
三、閃光綠燈閃光綠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兩燈色之號誌,表示綠燈時段
終了,尚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
口。閃光綠燈包括閃光箭頭綠燈。
四、圓形黃燈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
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五、圓形紅燈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
(二)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
行進。
(三)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
頭綠燈皆禁止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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