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 79.08.03. 交路字第022837號函(停止適用)
公(發)布日: 079.08.03
要  旨:
關於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口停車,可否援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處罰乙案
本  文:
一、查本案停車依置,若屬鐵路平交道範圍,當可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
    時停車或停車者」予以處罰。
二、惟鐵路平交道口有無禁止停車範圍乙節,端視其是否在平交道範圍內
    而適用上開規定,至於其範圍則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五十七條及第一五七條相關規定,其界定原則為:劃設有鐵路平
    交道停止線者,以該標線界定其範圍;未劃設停止線之鐵路平交道者
    ,以設鐵路平交道標誌「遵31」或「遵32」或「遵34」標誌之地點界
    定其範圍,停止線及鐵路平交道標誌均未設置者以距離近端之鐵路外
    側軌條三公尺範圍界定之。
三、本案之停車位置若非屬上述之平交道範圍,然其停車顯有礙其他車輛
    通行,則應請該管道路主管機關本其職責劃設禁止停車標誌、標線或
    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予以處罰。
〔依交通部 109.09.01.  交路字第10950105311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
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
    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
    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五十七條
禁制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體形:圓形、八角形、倒等邊三角形、方形及專用於鐵路平交道之交
    叉形。
二、顏色:除特殊標誌另有規定外,遵行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禁止、限
    制標誌為白底紅邊黑色圖案。
三、大小尺寸
    標準型:圓形之直徑為六五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七0公分,三角
    形之邊長為九0公分。
    放大型:圓形之直徑為九0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九0公分,三角
    形之邊長為一二0公分。
    縮小型:圓形之直徑為四五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五0公分,三角
    形之邊長為六0公分。
    特大型:視實際情況定之。
四、圖案:標準型圓形禁止標誌之紅邊寬為一0公分,斜線寬為六公分,
    斜線方向自左上至右下經中心與垂線成四五度交角。限制標誌之紅邊
    寬為一0公分。
五、禁制標誌設於距禁制事項之起點至一00公尺間適當之地點。
第一百五十七條
近鐵路平交道線,用以指示前有鐵路平交道,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
本標線僅用於無看守人員之鐵路平交道,其線條及標字規定如左:
一、交叉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四0公分,縱向長度六公尺,交角
    三七度。
二、「鐵路」標字:白色,具反光性能,標寫於交叉線之左右部位。
三、橫向虛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六0公分,線段長六0公分,間
    距四0公分。
四、禁止超車線:黃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一0公分。
五、停止線:為橫向標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三0公分,與路中心
    線垂直繪設,距離近端之鐵路外側軌條至少三公尺。單股軌道設置一
    條,雙股以上軌道設置二條,間距三0公分。
在單車道路面上,交叉線與「鐵路」標字須劃設於路面之中央。
在雙向車道路面上,交叉線、橫向虛線與「鐵路」標字須設置於右側路面
之中央,在鐵路平交道外側軌條兩側並應設置禁止超車線至少三0公尺。
「鐵路」標字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