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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0.09.10.交路字第035994號函
公(發)布日: 080.09.10
要  旨:
  駕駛無牌照拼裝車肇事致人於死,可否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吊銷駕
  駛人所持有之大貨車駕駛執照乙案
本  文:
  依據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汽車指在公路及市區
  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故凡以原動
  機行駛之車輛,不論其是否已依規定登記領有牌照,均屬汽車之範圍;
  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汽車
  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吊銷其
  駕駛執照」,故本案如駕駛人駕駛無牌照拼裝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因而肇事致人於死者,應吊銷其駕駛執照。(交通部80.09.10. 交路
  字第0三五九九四號函)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
    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二、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
    濟、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
    濟、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
四、市道:指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五、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六、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
    路。
七、鄉道:指聯絡鄉(鎮、市)間交通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
    部落間之道路。
八、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
    輸之道路。
九、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二、慢車: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人
      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
十三、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
      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
      業。
十五、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或有第六
    十條第一項之情形,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在執行勤務中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
    員。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九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
款規定二次以上者,並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
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駕駛大客車、大貨車、聯結車或重量逾三點五公噸之動力機械
,而有前項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
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