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修訂「道路交通違規記點作業處理要點」第十四點,以防杜駕駛人 規避道安講習乙案
查「道路交通違規記點作業處理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處理應記點之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點數之計算,由電腦程式處理,但如經聲明異 議,撤銷原處分或經易處吊扣(銷)處分者,應即輸入電腦,撤銷該次 記點記錄」該規定係依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立法精神,乃為撤 銷該次違規行為所應另附予之違規點數,以免吊扣(銷)次數與計點點 數重複計算,本質上,並非指撤銷該次違規行為之處分,而係指撤銷其 違規點數,就易處吊扣(銷)處分而言,因違反計點條款而被易處吊扣 (銷)駕照之情形下,係將違規行為之罰鍰處分,改以吊扣(銷)駕照 處分,而非將計點點數折合為吊扣(銷)駕照之處分,故因計點之違規 行為,如經易處吊扣處分者,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五條 規定,施以道安講習;至於撤銷「原處分」之案件,因違規行為並未告 成立,自可免參加道安講習,而易處吊銷駕照之案件,因已無駕照可資 駕車,亦當免予參加道安講習。(交通部77.04.21. 交路字第0二八一 五三號函)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法規之重大修正或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要措施, 必要時,得對職業汽車駕駛人施以講習。 前項講習之調訓條件、對象、執行單位、課程、時數、列管,及公司、行 號提供受僱職業駕駛員名冊之處理等調訓作業計畫,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依據業務推動需要訂定執行,並於實施前,檢具計畫報送交通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