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6.07.03.交路八十六字第030707號函
公(發)布日: 086.07.03
要  旨:
  關於貴會函請本部從寬釋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
  規定乙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會函請本部從寬釋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
        條之一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八十六年六月二日汽貨國華字第0七二號函。
    二、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故本案
        上開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雖未明文指「三次以上者」係含本數「
        3」,然依刑法第十條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
        或本刑計算」,汽車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者,即
        於記違規紀第三次時,應受吊扣汽車牌照一個月之處分。法意明
        確,並無釋示之空間。(交通部86.07.03. 交路八十六字第0三
        0七0七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三條之一
除第六十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外,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
內每達三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第二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