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會函請本部從寬釋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 規定乙案
主旨:關於貴會函請本部從寬釋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 條之一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八十六年六月二日汽貨國華字第0七二號函。 二、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故本案 上開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雖未明文指「三次以上者」係含本數「 3」,然依刑法第十條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 或本刑計算」,汽車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共達三次以上者,即 於記違規紀第三次時,應受吊扣汽車牌照一個月之處分。法意明 確,並無釋示之空間。(交通部86.07.03. 交路八十六字第0三 0七0七號函)
除第六十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外,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三個月 內每達三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