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違規人,於應到案日期內到案請求易處吊扣牌 、駕照處分時,應如何裁決
本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立法旨意 觀之,在解釋上應無不可,若違規行為人於應到案日期內主動到案聲明 不繳罰鍰,請求易處吊扣牌、駕照者,則應可類推解釋認為處罰機關可 依其違規行為原應適用之處罰條款,參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標準者」,先予裁決應繳納之罰鍰,而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易處。 (交通部79.12.21. 交路字第0三八0七三號函)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十八期,除最 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 第一期罰鍰金額。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 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 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