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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7.07.21.交路八十七字第034864號函
公(發)布日: 087.07.21
要  旨:
  違規計程車駕駛人拒收罰單應以註銷行為人駕照為宜,切勿註銷計程車
  牌照使交通公司受害乙案
本  文:
  主旨:貴會建議對於違規計程車駕駛人拒收罰單應以註銷行為人駕照為
        宜,切勿註銷計程車牌照使交通公司受害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會八十七年七月七日北市計客字第三六七號函。
    二、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究係處罰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
        ,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條文已有明確規範,另依條例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
        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駕駛人。因此如應處罰或歸責於汽
        車駕駛人,而其拒收違規通知單並不接受繳納罰鍰等處罰,處罰
        機關依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易處處分規定處理,係註銷
        其駕照,而非其駕駛汽車之牌照,故應不致影響貴屬會員之權益
        。
    三、復查,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屬逕行舉發者,其違規通知單係
        寄送汽車所有人(如交通公司)處,然若其違規行為應歸責於計
        程車駕駛者,汽車所有人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於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
        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俾便處罰
        機關可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惟逾應到案日期,處
        罰機關則依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罰汽車所有人,故請貴
        屬會員應特別注意上述規定,並依限辦理相關事項,俾維其自身
        權益。
    四、檢送相關條文內容,請參考並請加強會員宣導。(交通部87.07.
        21. 交路八十七字第0三四八六四號函)

規範基礎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二十四條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
人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