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計程車駕駛人拒收罰單應以註銷行為人駕照為宜,切勿註銷計程車 牌照使交通公司受害乙案
主旨:貴會建議對於違規計程車駕駛人拒收罰單應以註銷行為人駕照為 宜,切勿註銷計程車牌照使交通公司受害乙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會八十七年七月七日北市計客字第三六七號函。 二、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究係處罰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 ,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條文已有明確規範,另依條例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 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駕駛人。因此如應處罰或歸責於汽 車駕駛人,而其拒收違規通知單並不接受繳納罰鍰等處罰,處罰 機關依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易處處分規定處理,係註銷 其駕照,而非其駕駛汽車之牌照,故應不致影響貴屬會員之權益 。 三、復查,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屬逕行舉發者,其違規通知單係 寄送汽車所有人(如交通公司)處,然若其違規行為應歸責於計 程車駕駛者,汽車所有人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於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 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俾便處罰 機關可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惟逾應到案日期,處 罰機關則依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罰汽車所有人,故請貴 屬會員應特別注意上述規定,並依限辦理相關事項,俾維其自身 權益。 四、檢送相關條文內容,請參考並請加強會員宣導。(交通部87.07. 21. 交路八十七字第0三四八六四號函)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 人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