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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64.10.27.交路字第09522號函
公(發)布日: 064.10.27
要  旨:
  關於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車肇事致人傷亡,經判
  刑出獄未滿三年者,可否比照此次減刑條例減刑出獄人提前報考一案
本  文:
  「查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車肇事因而致人傷亡者
  ,按照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吊銷駕駛執
  照,三年內不得考領。二、惟此次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將
  此條文修正為(修正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及六十七條)汽車駕駛人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年內不
  得考領。三、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實施日期雖尚未定案,惟
  基於政府對人民之課罰宜從新從輕原則。在修正條例未施行前,應由省
  、市公路主管機關對類似案件,參照減刑條例及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精神從寬處理。(交通部64.10.27. 交路字第0九五二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