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車肇事因而致人傷亡者
,按照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吊銷駕駛執
照,三年內不得考領。二、惟此次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將
此條文修正為(修正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及六十七條)汽車駕駛人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年內不
得考領。三、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實施日期雖尚未定案,惟
基於政府對人民之課罰宜從新從輕原則。在修正條例未施行前,應由省
、市公路主管機關對類似案件,參照減刑條例及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精神從寬處理。(交通部64.10.27. 交路字第0九五二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