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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74.06.03.交路第11061號函
公(發)布日: 074.06.03
本  文: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四條第二款之「在禁止穿越或設有劃分
        島或護欄之路段,不得穿越道路。」其「在禁止穿越之路段
        」,除同款之設有劃分島或護欄或同條第一款之設有行人穿越道
        或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之附近路段外,應指依「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七十條設置有禁止行人通行標誌或第六十
        三條專行車輛標誌路段而言。非上述路段,即屬同條第五款之「
        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
    二、至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四十條之分向限
        制線及一百四十一條之禁止超車線,係僅及於車輛。(交通部74
        .06.03. 交路第一一0六一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
    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但行
    人行走於行人優先區不在此限。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六十三條
單行道標誌,用以告示該道路為單向行車,已進入之車輛應依標誌指示方
向行車。設於單行道入口起點處。
牌面與單行道平行者用「遵16」,牌面與單行道垂直者用「遵17」。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七十條
輪胎加鏈標誌「遵29」,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裝置防滑輪胎或輪胎加
鏈,於車輛通過凍滑路段後應即將鏈卸除。設於距離該凍滑路段起點一0
0公尺附近路幅較寬之處。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一百四十條
活動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臨時性交通
阻斷之處。
本拒馬長度為一百二十公分,高度至少一百二十公分。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拒馬各牌面均須具反光性能,除底條牌面為橙白相間斜紋外,其餘均為
橙底黑字黑框黑箭頭,牌面之文字或圖案得參酌左列圖例或實際需要更換
。標繪橙白相間之橫材應為具反光性之斜紋;其方向應配合道路封閉,由
右(左)上斜向左(右)下,以導引車輛通行。
若實際需要得採用內照式活動型拒馬。
本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擇適當位置裝設施工警告
燈號。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交通錐、交通筒、交通桿及交通板,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交通錐,設於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下之路段者,高度至
少四十五公分;其設於夜間、高(快)速公路、行車速限每小時七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者,高度至少七十公分。
交通錐夜間使用時上端應安裝銀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導標。
交通錐之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兩種;其基本型式尺寸參考下表及
圖例之規定。
交通筒,高度至少八十五公分,橫斷面為圓型或近似圓型,底盤應較底部
為寬並與筒身一體成型。筒身應水平環繞安裝各寬十五公分至二十公分之
橙色及白色或銀白色反光材料;其基本型式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交通桿,設於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下之路段者,高度至
少四十五公分,面向用路人的寬度至少五公分;其設於夜間或行車速限每
小時七十公里以上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者,高度至少七十公分。
交通桿夜間使用時,桿身應水平環繞反光材料;其基本型式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交通板,寬度至少二十公分,高度至少六十公分,為利導引車輛通行,得
黏貼水平或斜紋方向之反光材料,板面之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