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經 裁處罰鍰逾期不完納者,得否依同條例第六十五條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 行?抑或如何處理乙案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罰鍰逾期不繳納,得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係以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不 依裁決繳納罰鍰,因無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易處吊扣,而加倍處以 罰鍰逾期仍不繳納者為限。至同條例第三章慢車、第四章行人、第五章 道路障礙等違規案件,於行為人逾期不繳納罰鍰時,因無得以移送法院 強制執行之明文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規定,既不具執行名義,自 不得為之。又此類違規案件,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 處理細則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經裁處罰鍰確定而不如期完納者 ,原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規定適用違警罰法易處拘留。惟 因違警罰法業經廢止,而無從援引。爾後對於此類違規案件逾期不完納 罰鍰者,在未完成修法前,除催告、勸諭,或依法先行取得強制執行法 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外尚無其他強制執行方法。(臺灣省政府84.01. 12. 府警刑字第一二一二六五號函)
處罰機關應設置專責窗口或人員受理分期繳納罰鍰及提供諮詢,並於受理 申請分期繳納後,應先就分期案件製發裁決書並完成送達。 處罰機關於受理前項分期案件,對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一併製發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知單交由受處罰人或其受委託人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