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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0.03.27.交路字第008849號函
公(發)布日: 080.03.27
要  旨:
  凱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所有三0三─五七二七號小自客車,因租車期
  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致該車行車執照為警暫行保管,陳情取回行
  車執照乙案
本  文:
  本案租賃公司車輛承租人,駕駛人間之責任關係,純屬事實認定,仍請
  逕依權責處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十五條、汽
  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0一條已有明文)(交通部80.03.27. 交路字第
  00八八四九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供他人駕車。
二、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之人,駕駛其車
    輛。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
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
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
,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
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
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
該其他人有過失。
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一百零一條
汽車出租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租車自行駕駛之駕駛人,小客車租賃應承租人之請求代僱之駕駛人及
    承租人之姓名、地址、駕駛執照及身份證件號碼。
二、租車起訖日期、時間、車牌號碼及租車費用。
三、車輛之附屬設備及起租時碼表里程、燃油供應狀況。
四、租賃期間所駕駛車輛違反法令規定或車輛發生失竊、毀損或肇事事故
    之通告及責任承擔。
五、租賃期間車輛中途發生故障,其檢修費用之計算及處理。
六、租車人不得利用所租車輛攬載客貨營業。
汽車出租單應交租車人隨身攜帶,以備查驗。但租賃期間一年以上之租車
人得免隨車攜帶汽車出租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