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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0.12.12.交路九十字第012899號函
公(發)布日: 090.12.12
要  旨: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上開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
  受處分人未依規定繳納罰鍰者,其應如何易處疑義乙案
本  文:
  主旨:關於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四規定,未滿十
        四歲之人違反上開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
        受處分人未依規定繳納罰鍰者,其應如何易處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九十律字第0三八七五0號
        函辦理(影附原函)兼復貴局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九十路監交字
        第九0二七七六四號函。
    二、本案經轉請法務部釋示略以:「本件似採貴部來函說明一(二)
        之見解為宜」,亦即「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明文
        規定,以汽車所有人、駕駛人為易處處分對象,故未滿十四歲之
        人,有關汽車之違規,如該汽車之所有人即為應受處罰之法定代
        理人或監護人,應可引用該局處吊扣(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但若屬駕駛人違規事件,係以處罰違規行為人為首要,故未滿
        十四歲之人違反該條例所規範之處罰汽車駕駛人規定者,依該條
        例第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雖應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但該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並非違規事件之行為人,對於易處吊扣其駕
        駛執照或車輛牌照,將影響其用路方面之權益甚鉅,不宜續援引
        適用該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易處處分,對不繳罰款者,應依行
        政執行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
        政執行處執行」,請轉知所屬公路監理機關據以辦理。(交通部
        90.12.12. 交路九十字第0一二八九九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
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
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
    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
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
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第八十五條之四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