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乙案。經查交通事件之確 定裁定,依法不得提起非常上訴,所請礙難辦理
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交通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性質不同,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處罰係由公 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為之。對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聲明異議,則 由法院以裁定為之,並無檢察官參與,檢察官對於交通事件之裁定,亦 不得提起抗告。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非常 上訴之規定,故檢察官自不得對交通事件之確定裁定提起非常上訴(最 高法院六十一年臺非字第二0七號判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82.06.26. 檢義紀月字第一三四八四號函)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 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 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