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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3.07.20.警刑司字第67486號函
公(發)布日: 083.07.20
要  旨:
  關於楊勝泉君不服貴屬中和交通分隊舉發其亂鳴喇叭違規,並經中和分
  局裁決罰鍰新臺幣陸佰元,申請暫緩執行是否可行乙案
本  文:
  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條規定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所為裁決罰鍰之處罰,除被處罰
  人依法聲明異議,並依交通法庭之裁定,應停止執行者外,應即依法執
  行。本案違規事件業經中和分局依法裁決並將裁決書送達在案,楊君若
  未於法定期限向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其申請暫緩執行
  ,自屬於法無據。原裁決罰鍰應即催繳,如再不完納,則依前揭細則第
  六十一條規定辦理之。至於楊君以其向板橋地院(刑事庭)自訴舉發員
  警為執行舉發所採手段涉有妨害自由、搶奪、恐嚇取財罪嫌等案,仍在
  抗告中,認係爭違規事實尚未確定而不願繳納罰鍰乙節,依上開說明,
  自有誤解,併予敘明。(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83.07.20. 警刑司字第六七四八六號函)

規範基礎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六十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
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第六十一條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十八期,除最
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
第一期罰鍰金額。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
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
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