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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7.03.24.交路八十七字第017316號函
公(發)布日: 087.03.24
要  旨:
  建請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條,對考領駕照者以電子儀器舞弊做
  案之不法器材沒入,俾有其合法性乙案
本  文:
  主旨:貴處建請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條,對考領駕照者以電子
        儀器舞弊做案之不法器材沒入,俾有其合法性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十七年三月五日交二字第九一五三號函。
    二、查本案從事電子儀器舞弊之不法集團使用之電子儀器,如屬電信
        管制射頻器材,其製造、裝設、持有或輸入,若未依電信法第四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可依電信法第六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等射頻器材。
    三、另貴處建請將不法器材沒入納入道安規則乙節,查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訂定,而該條例之
        立法意旨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與本案擬對不法器材予以沒入
        之立法目的有間,恐不宜於上揭法令中規範;至於類似案例有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妨害考試罪及其他罪刑適用等,宜由檢調司
        法人員依個案認定處理。(交通部87.03.24. 交路八十七字第0
        一七三一六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微型電動二輪
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
安全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
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
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
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其實施對象、應接受道
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條款、辦理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收費
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應記違規點數之條
款、點數與其通知程序、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
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繳納機
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
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調查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
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
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
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
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其資格、申請、
設備與人員、收費方式、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等事項之
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七十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其
考試資格應予取銷,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追繳
之。
託人代考者,取銷報考人之考試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
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註銷之。
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行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