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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路政司75.05.28.路臺字第04450號函
公(發)布日: 075.05.28
本  文:
  高公局為加強高速公路故障車之檢修,設置高速公路巡迴修車,並為確
  保檢修作業時之安全,於其車頂上裝設黃色閃光燈,前經本司路臺監字
  07226 號函同意並限於檢修時使用。並同意於該項車輛之行車執照及新
  領牌照登記書內加註「高速公路巡迴檢修車」字樣,並應於車箱兩邊顯
  明位置加漆「高速公路巡迴檢修車」字樣,以資識別。
  又該項車輛今後如不從事檢修作業,應即飭拆除黃色閃光燈及塗銷「高
  速公路巡迴檢修車」字樣,並副知監理機關。(交通部路政司75.05.28
  . 路臺字第0四四五0號函)

規範基礎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迴車、倒車或逆向行駛。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
    前車。
五、擅自開啟或穿越中央分隔帶分向設施。
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前座乘客、小型車後座乘客或大型車乘載之
    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七、大型客車站立乘客。
八、車輛輪胎粘附泥沙致污染路面行駛。
九、車輛夜間行車時未使用燈光,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仍
    使用遠光燈。
十、拖拉故障車輛,使用非鋼質連杆。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二、於日間或夜間遇道路施工時,未按布設之施工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取
      締而逃逸。
十四、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五、非高乘載車道允許通行車輛,行駛高乘載車道。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吊車得不受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五款之限制。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
之拖吊車輛,於執行核准路段拖吊任務時,得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
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或由警備車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