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1.01.31.交路字第004056號函
公(發)布日: 081.01.31
本  文:
  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車輛貨廂容積檢驗及取締應行注意事項交通部
  交路字第00四0五六號函頒佈施行適用對象: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
  式貨車及傾卸式半拖車。
  檢驗標準傾卸式貨車─自八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貨車(不含
  繳、註、吊銷重新領照),一律以空車過磅,量得實際之空車重量,再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核算載重量,載重噸
  數除以一.五即為貨廂之立方公尺容積。
  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前領照之貨車,其貨廂之容積以車輛總重噸數
  除以三所得之立方公尺容積為上限,凡超出容積上限規定者,應於八十
  一年四月三十日前,自行切除車斗超高部份,向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貨廂容積檢驗及車身高度與空車重量之變更登記。但車輛空重小於核定
  總重量之半者,以實際空重核算貨廂容積。
  傾卸式半拖車─自八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半拖車(不含繳、
  註、吊銷重新領照),一律以空車過磅、量得實際之空車重量,再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核算載重量,載重噸數除
  以一.五即為貨廂立方公尺容積。
  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前領照之半拖車,如為後雙軸者,其貨廂容積
  以三十五公噸減去十三公噸再除以一.五所得之立方公尺容積為上限,
  凡超出容積上限規定者,應於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前自行切除車斗超高
  部分,向該管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貨廂容積檢驗及變更登記;但所聯結之
  曳引車加上半拖車空重小於十三噸者,以實際空重核算貨廂容積。
    一、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發照、變更登記應注意事項:本注意事
        項發布後,各公路監理機關應於前開三個月期限內督請轄區之汽
        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配合,就管轄之全部傾卸式貨車及傾卸式半
        拖車列出清冊,通知車輛所有人依前開檢驗標準徹底改善,並依
        排定日期實施檢驗。
        經依前開檢驗標準登檢領照或辦理變更登記之車輛,其車身兩側
        、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均應加漆或加註
        「砂石車」字樣及貨廂長、寬、高尺度。
    二、警察機關取締注意事項:對於貨車超載之違規行為,各警察機關
        應確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及內政部警政署函頒「
        各警察機關取締貨車超載執行計畫」嚴格取締,以期有效遏阻,
        對於載運砂石、土方車量超載之取締(含高速公路及一般道路)
        自八十一年三月一日起執行重點如左:砂石車有無超載,以其裝
        載容積為取締認定標準,不再過磅;倘駕駛人有異議,則得予以
        過磅後依實際超載噸數依法舉發。
        為兼顧道路交通安全、路面承載及混凝土運輸之需求,混凝土攪
        拌車之容許裝載分兩階段實施。
    三、大型混凝土攪拌車「容許裝載容積」如左:前單軸後雙軸式及前
        雙軸後單軸式混凝土攪拌車: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裝載
        七立方公尺為上限。
        自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以裝載六立方公尺為上限。
        (交通部81.01.31. 交路字第00四0五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