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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7.03.31.交路八十七字第018297號函
公(發)布日: 087.03.31
要  旨:
  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是否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對不滿十四
  歲者不予處罰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九條所指「兒童」之定義究為
  何乙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臺端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是否可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對不滿十四歲者不予處罰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九條所
        指「兒童」之定義究為何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八十六年十月四日致本部箋函。
    二、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是可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對不
        滿十四歲者不予處罰乙節,經法務部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七年
        三月九秘臺廳刑二字第0四二三七號函略稱:「關於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之處罰可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對不滿十四歲者不予處
        罰乙案,前經本院刑事廳於七十四年七月廿六日以廳刑二字第五
        八三號函復臺灣高等法院在案,惟本院性質屬司法行政機關,所
        提意見僅供參考,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如有具體案件,仍應由
        法官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妥適裁判。」,請參考。
    三、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九條所指「兒童」係指幾歲以下乙節
        ,雖兒童福利法第二條規定「兒童係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可為參
        酌,但仍需考量該條文立法旨意,衡酌乘座人員體型是否可安全
        乘座汽車為另一認定因素,不宜以年齡為區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八十九條所指「兒童」之唯一標準。(交通部87.03.31. 交路
        八十七字第0一八二九七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八十九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一、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
    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須
    詳細檢查確實有效。
二、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均應攜
    帶。
三、隨車工具須準備齊全。
四、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
五、駕駛人、前座、小型車後座及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
    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六、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但提供行車
    輔助顯示,不在此限。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
    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前項第一款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之汽車,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
作或未使用紀錄卡或未按時更換紀錄卡時,不得行駛。前段紀錄卡應妥善
保存一年備查。
第一項第一款應裝設載重計或轉彎、倒車警報裝置之車輛,未依規定裝設
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或載重計其鉛封破損不完整時,不得行駛。